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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陈某甲,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廖应国,系湖北省郧西县上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请求调解等一般代理。被告陈某乙,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诉讼。经审查,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