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43号原告:武某,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