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彭群花与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群花,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彭群花,女。被执行人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龙。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4)9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款30000元,迟延债务利息2226元,执行费395元,合计326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