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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何华成与张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成,张京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何华成,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定南县人,住定南县。被告张京平,男,成年,汉族,定南县人,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成与被告张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华成以其与被告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华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花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