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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72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法定代表人陶波,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雍尚英,女,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平安,男,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尹光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