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3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朱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重庆市涪陵区,现在涪陵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