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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3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朱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重庆市涪陵区,现在涪陵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