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高要市金星网吧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要市金牛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要市金牛网吧,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投资人苏庆云。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金牛网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肇中法民三初字第49、5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高要市金牛网吧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维权费),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根据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进行查询,但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按有关规定对本系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也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系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为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家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