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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农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农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理人林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农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