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邵新兵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新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新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号。负责人:沈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邵新兵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如东电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新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邵新兵与如东电信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故如东电信公司欠邵新兵的2000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吴一飞的证言以及银行转帐凭证不能作为认定上述2000元借款属于债权债务纠纷的依据,如东电信公司应当赔偿欠款利息、原审交通费、邮电费、复印费。(二)如东电信公司少发邵新兵2010年3月16日至2012年6月24日的工资,应当补差并赔偿。1.如东电信公司《关于邵新兵反映少发工伤待遇的回复》上的签名不是邵新兵本人所签,二审中如东电信公司称该《回复》原件在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二审后邵新兵调阅档案,证明如东电信公司提交给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的《回复》系复印件。2.2011年10月21日邵新兵出具《收条》,因邵新兵对本人工资标准有重大误解,如东电信公司欺诈,故《收条》中“2011年3月15日前工资结算完毕”内容显失公平、“3343.27(元)为税前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在我下月工资中扣减”内容违反税法相关规定而无效。3.上述2000元《欠费预借款收据》足以推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如东电信公司应当支付邵新兵业绩考核工资,还应当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费。邵新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邵新兵向如东电信公司主张的2000元欠款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邵新兵主张因其与如东电信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述借款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上述借款及利息在一审中已经归还给邵新兵,故一、二审判决驳回邵新兵的相关主张以及相应的交通费、邮电费、复印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邵新兵在本案中向如东电信公司提出的绩效工资差额主张,已经生效判决驳回且本院亦已驳回其再审申请;其还主张的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加班工资损失和带薪休假工资差、高温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邵新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新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