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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波与黄海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黄海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高波。被告黄海堂。原告高波与被告黄海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波负担。审 判 长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成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