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波与黄海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黄海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高波。被告黄海堂。原告高波与被告黄海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波负担。审 判 长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成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