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永明与广州市古源液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明,广州市古源液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第十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明,男,汉族,住所地:山西省盂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古源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袁曦,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永明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古源液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古源液酒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经审查,径行采信古源液酒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表》、《通知》、《公告》等伪造证据,据此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并未禁止律师同时入职其他用人单位。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本案中,张永明作为专职律师,应当知道其依法不能另行兼职,但其却隐瞒身为专职律师的事实而入职古源液酒业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无效。由于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系因张永明的过错导致的,故其基于与古源液酒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张永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蓝中伟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