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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少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葛磊与张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磊,张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少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葛磊。法定代理人葛德桃。委托代理人曾晨、王美芳,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人民财保盐城市分公司总经理。原告葛磊与被告张金龙、人民财保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葛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葛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