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孙昌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孙昌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99号。负责人王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娅楠、韩菲菲,该行员工。被告孙昌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诉被告孙昌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9元(原告已预交908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洲审 判 员 曹益武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