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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7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赵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