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7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赵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