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俊花与朱敬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花,朱敬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梁俊花,女,1943年4月15日,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朱敬武,男,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花与被告朱敬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俊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