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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俊花与朱敬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花,朱敬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梁俊花,女,1943年4月15日,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朱敬武,男,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花与被告朱敬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俊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