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婉与孙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郭建辉,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姜涛与郭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建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XX分理处XX帐号内的存款65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64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3)红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开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