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梅喜妞与江苏艾贝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艾贝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梅喜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2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艾贝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华阳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洪丽,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双云,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喜妞。委托代理人季红兵,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艾贝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 洋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