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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常承元与被申请人赵良峰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承元,赵良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常承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良峰。再审申请人常承元因与被申请人赵良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灯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承元申请再审称:撤销一审判决,恢复毁坏的山地7亩及果树200棵,承包地4.7亩及自留地0.5亩,果园内的水库面积约1亩。赵良峰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案是一审灯塔法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常承元提出的申请理由,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常承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承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天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