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候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镇野村寨村。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林忠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河北省阜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1月3日生长子陈某乙,2008年7月8日生次子陈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不正干活,对家庭不尽义务,不担当责任,对原告父母也不孝顺。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婚后无存款,无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候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二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河北省阜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1月3日生长子陈某乙,2008年7月8日生次子陈某丙,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2、原、被告的陈述。以上证据业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原、被告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存有争议:原告陈某甲主张,除诉状所称外,原、被告有时会吵架,也不是经常吵。被告的脾气不好,没有文化,两人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父母包办婚姻。被告现在经常喝酒,喝完酒就摔东西,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候某主张,原告所述不属实,婚后原、被告没有吵过架也没有打过架,被告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想和被告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没有钱,被告现在干体力活努力挣钱。被告没有酒量不喝酒。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愿意改正不足,请求原告原谅,给被告一次机会。原、被告就婚生子抚养问题还存有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二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重归于好。原告主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园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