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吕跃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跃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吕跃兵,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人吕跃兵、朱李要求确认吕晓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吕晓桐(系申请人吕跃兵之女)女,199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供销社院内,身份证号××。其诉讼代理人朱李(系吕晓桐之母),女,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供销社院内,身份证号××。申请人吕跃兵诉称,吕跃兵、朱李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吕晓桐系申请人吕跃兵、朱李之女,吕晓桐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无意思表达能力,为便于民事诉讼活动,特申请确认吕晓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其母亲朱李为其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吕跃兵、朱李于1993年1月同居生活,其女吕晓桐于1994年1月31日出生。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吕跃兵、朱李申请确认吕晓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朱李为吕晓桐的监护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省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晓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吕晓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朱李为吕晓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