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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1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141-15号被执行人杨敏(曾用名:杨敏敏),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正在服刑。关于杨敏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三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敏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杨敏名下无车辆、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敏银行存款742405.58元,并对在案物品通过拍卖予以变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晓勇审判员  刘 兵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