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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康游与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康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杨秀英,院长。再审申请人王康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康游于2015年8月17日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已主动将再审申请人请求的加付赔偿金5017.25元转入其银行账户,至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康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康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章     ?     蕾审 判 员 熊     鹤     祥代理审判员 刘华琪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丽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