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森东与何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660号原告:李森东。被告:何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东与被告何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方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钱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森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