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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森东与何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660号原告:李森东。被告:何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东与被告何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方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钱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森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