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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营口沟帮子熏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港田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营口沟帮子熏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皇岛市港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沟帮子熏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伟审 判 员  昝立宾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