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焦衍志与秦余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衍志,秦余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焦衍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被告:秦余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衍志与被告秦余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衍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衍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衍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衍志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杨玉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