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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焦衍志与秦余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衍志,秦余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焦衍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被告:秦余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衍志与被告秦余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衍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衍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衍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衍志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杨玉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