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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杨云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东区平安南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杜同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龙。委托代理人:王苗苗。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云龙因买卖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2日,原告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龙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购销、安装合同。该合同包括合同主文及中央空调工程预算表。合同主文约定,工程安装款总价88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灯笼。预算表中工程总造价为10210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安装LSQWR65型号主机及其它辅助材料,未按照中央空调工程预算表中的内容安装部分风机盘管、旋流除砂器等辅助设施。另查明,原告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所签订的中央空调购销、安装合同文本中的工程预算表里的“SSD750W”型水源热泵机组修改为“LSQWR65”型风冷模块。上述修改未经被告书面确认,在被告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中也未作更改。被告杨云龙已经支付原告40000元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自己持有的合同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为被告安装了空调设备。原告变更合同中的“SSD750W”型水源热泵机组价值占合同总价值一半以上,被告否认对该变更知情,原告亦未提交被告同意变更合同的证据,且被告持有的合同文本中亦未作相应的变更,故该变更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在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本院对原告依据变更后的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河北协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履行的是变更后的合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变更的事实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原水源热泵机组需要配套的打井设施,合同对此已有约定,被上诉人对此非常清楚。上诉人是应被上诉人的要求才将原来的水源热泵机组变更为不需要打井设施的风冷模块。这样的变更不是隐蔽工程而是明显的。空调投入使用一年多而不需要进行打井投入,被上诉人是明知的。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空调设备款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偿付,一审判决以合同履行存在争议为由使被上诉人豁免合同义务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在二审中,上诉人提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参与了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变更是经被上诉人同意的,是为了减少费用才改为风冷模块的。被上诉人质证称,证人所说更改合同的事实不存在。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双方所签订的中央空调购销、安装合同文本中的工程预算表里的“SSD750W”型水源热泵机组修改为“LSQWR65”型风冷模块,上述修改虽未经被上诉人书面确认,也未在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中进行更改,但该中央空调已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的使用期间被上诉人也从未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并且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40000元工程款。可见,被上诉人称对此事实毫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原审对双方所签中央空调购销、安装合同中关于水源热泵机组是否需要配套的打井设施,以及40000元货款是何时给付等事实均未查明,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同时,对于本案所涉变更合同中的“SSD750W”型水源热泵机组价值占合同总价值一半以上的依据是什么,重审请进一步查明。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丽娜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