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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金火与陕西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火,陕西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火,西安蓝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曹村镇。法定代表人:王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北董村董西组56号。法定代表人:董和阔,该公司总经理。王金火与陕西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火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案外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陕西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转款人民币12493元,扣除执行费493元,剩余12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金火。但被执行人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申请执行人王金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金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1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金火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阜南县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福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