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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延芳,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世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芳、被告杨和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1993年9月27日在高坪区小龙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好。1994年5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在南充学艺;2002年8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丙,在上小学。2004年起外出务工,母亲在2009年生病,原告独自在家照料,被告既不管、也不回家。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与被告分居几年,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由原、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罗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2、(2014)高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曾起诉离婚。3、证人杨东梅的证言,证明原、被告以前关系好;听罗世英母亲说他们关系确实不好。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被告婚后修建了房屋。被告辩称:两个小孩罗某某没有抚养过。她弟弟生病、妈妈生病、她自己出车祸治疗都是我给的钱。她回娘家生活,我去看她,但她不让我进家门。我现在生病,原告需给钱给我,现在无法离婚。被告杨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了如下证据:1、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龙门中心卫生院疾病诊断书,证明被告现在患病。2、卡号记录单,证明被告杨和金将钱全部寄到罗世英的工卡里。3、机票,证明被告知道原告罗世英父亲去世后,立即回家。4、深圳邮政储蓄帐户管家业务凭单,证明罗丕金取款20万元。5、中国邮政汇款收据,证明杨某甲汇款给罗丕金。6、来源于(2014)高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案件材料、庭审笔录、(2014)高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罗世英曾起诉离婚,被告现在患病,要求原告拿钱治疗。7、证明,证明被告现在患病,要求原告拿钱治疗。8、照片,证明被告患病。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9月27日,原、被告自愿到在原南充县小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4年5月18日,原告生育长女杨某乙;2002年8月22日,原告生育次子杨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原、被告不时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2014年6月18日,原告罗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2014年7月17日,本院以(2014)高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罗某某再次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被告杨某甲于1993年相识恋爱,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度较好;近几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不时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只要原、被告彼此心存珍惜,加强沟通交流,凡事互商互谅,宽容以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得到改善。原告坚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世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