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春龙与张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龙,张学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龙,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张军涛,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永,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上诉人张春龙因与被上诉人张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春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龙撤回本案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丽代理审判员 佘朝阳代理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