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明亮与高美平、高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亮,高美平,高美玲,浙江高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3052号原告:徐明亮。委托代理人:李洁。被告:高美平。被告:高美玲。被告:浙江高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亮与被告高美平、高美玲、浙江高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亮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