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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慧。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涉诉房屋(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天润新苑X号楼X门X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权利人并非被告曹慧。经向原告释明,其未在限期内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曹慧为涉诉时间段该房屋权利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依法不予收取,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