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于学芬与徐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芬,徐淑英,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于学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淑英,女,汉族。第三人:李民,男,汉族,系徐淑英丈夫。本院在执行于学芬申请执行徐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徐淑英与李民系夫妻关系,徐淑英所欠之债系徐淑英与李民所欠共同之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