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朱彦、朱勇、许文棋、俞志明、李静、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欧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李静,朱勇,许文棋,朱彦,俞志明,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欧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46-1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2214373-2。法定代表人李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俊,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毅,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李静,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朱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许文棋,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朱彦,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俞志明,男,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北路桃溪华庭B栋1层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5190099-X。法定代表人朱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时代广场A栋7-5,组织机构代码:05709281-5。法定代表人许文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遵义欧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荷花苑商住小区F栋1层13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8582-6。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遵义分行)诉被告朱彦、朱勇、许文棋、俞志明、李静、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欧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任晓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光荣、冉吉祥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银行遵义分行诉称:被告朱彦于2014年9月2日由被告李静、朱勇、许文棋、俞志明、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欧帝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在我行贷款270万元,限于2015年9月2日前还本清息。现该笔贷款虽未到期,但被告目前经营状况已不正常,且涉及债务较多,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我行有权终止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我行贷款本息。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朱彦签订的《联保体综合授信合同》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并偿还原告截止2015年5月13日的借款本息共计2739800.00元(其中:本金270万元、利息39800.00元)及从2015年5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二、被告李静、朱勇、许文棋、俞志明、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欧帝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银行遵义分行诉被告朱彦、朱勇、许文棋、俞志明、李静、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坤达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欧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彦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720元,依法退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晓珊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