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玉元与费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元,费玉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246号原告李玉元,男,年龄54。被告费玉华,女,年龄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元诉被告费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