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轲申请刘静平、刘继平履行判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轲,刘静平,刘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杨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静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继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刘静平、刘继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轲连带支付涵管款62833元。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杨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继平履行了该案全部执行标的额628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文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