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鹏达与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达,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张鹏达。被告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桂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达与被告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鹏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鹏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候欣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