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琼与被告肖碧清、黄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黄丽琼,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肖碧清,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双忠,男,成年人,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琼与被告肖碧清、黄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丽琼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