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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8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罗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