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8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罗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