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方春红与任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红,任迪飞,任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方春红。被告:任迪飞。第三人:任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红与被告任迪飞、第三人任海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方春红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