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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许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