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许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