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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谢剑文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谢剑文,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2015年8月10日,本院收到谢剑文的起诉状,其诉称,2015年6月20日,谢建初未经同意,强行在起诉人责任山内挖掘墓地,且与起诉人房屋直线距离不足30米,经起诉人和某派出所劝阻无效后,谢建初于次日强行将死者在起诉人的责任山内下葬。由于谢建初的行为造成对起诉人权益的侵害。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谢建初移走其母尸棺,并恢复原状;2、对谢建初的行为进行处罚及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谢建初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起诉人起诉他人停止由于丧事活动造成的侵害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剑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秋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