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立仲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汕头市中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覃志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立仲字第57号申请人汕头市中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辛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书,广东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志宏,男,汉族,1997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陈里群,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15)127号仲裁裁决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争议已��化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汕头市中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汕劳人仲案字(2015)1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汕头市中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申请人汕头市中龙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400元,本院退回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黄晓忠审判员 刘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