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永联科技南和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联科技南和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永联科技南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省级经济开发区韩东路以西、朱正色大街以北。法定代表人沙旻,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号-2。负责人郑福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联科技南和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永联科技南和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