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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4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一鸣与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一鸣,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4489号原告韩一鸣,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云景东里347号楼C座地下一层。投资人宋春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利泉,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职员,住该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一鸣与被告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一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一鸣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一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斐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