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大雪、吴凯生命权与吴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雪,吴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余大雪。被告:吴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雪与被告吴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大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大雪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西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