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商)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裴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裴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3284号原告刘伟,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裴忠民,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裴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伟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伟与被告裴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露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刘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