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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裴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裴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3284号原告刘伟,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裴忠民,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裴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伟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伟与被告裴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露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刘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