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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仲云南、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仲云南,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郭永军。被告仲云南。被告李芹。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仲云南、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