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仲云南、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仲云南,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郭永军。被告仲云南。被告李芹。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仲云南、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