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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崔明杰与姜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杰,姜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528-2号申请执行人崔明杰,男,1985年9月5日生,朝鲜族,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姜民富,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明杰与被执行人姜民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700元,执行费81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民富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090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明杰。剩余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崔明杰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姜民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明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姜民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