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1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404-2号原告孙丁丁。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鹏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丁丁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孙丁丁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