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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沙广云与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广云,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883号原告沙广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委托代理人摆连喜,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曹德宏,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崔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广云诉被告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沙广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源:百度“”